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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 第12條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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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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