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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26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部、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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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