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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補助對象,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國民。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得包含外國人。 二、國內依法登記之公司或國內依法設立之大學校院。 補助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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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