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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 第13條
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契約之變更、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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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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