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 第13條

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契約之變更、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