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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22條

輔導作業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停止輔導資源之投入: 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輔導案件無法進行。 二、輔導案件進度嚴重落後,並經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三、其他經本部或所屬機關認定輔導案件異常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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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