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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6條

補助款之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設備與附屬設施之購置、使用及維護費。 四、技術引進及委託服務勞務費。 五、差旅費。 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不受前項項目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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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