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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9條
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
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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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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