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第4條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申請人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者,不收取本項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