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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人事室主任承分局長之命兼受上級人事機構之指揮監督綜理室務,其職掌 如左: 一、人事規章及人事革新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組織、編製、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任免遷調及級俸之簽擬事項。 四、職位分類之擬辦及管理事項。 五、職員違法失職案件之調查及擬議事項。 六、銓敘案件之查催擬辦事項。 七、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擬辦事項。 八、差假勤惰考核管理事項。 九、考試訓練進修及實習之擬辦事項。 十、退休撫卹救濟案件之審查及擬辦事項。 十一、福利互助之擬辦事項。 十二、任免遷調獎懲銓敘及考績考成之登記事項。 十三、各種人事報表之編報事項。 十四、職員保險之辦理事項。 十五、人事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蒐集編存事項。 十六、人事證明書類類之核發實物配給各項補助費之審查擬辦事項。 十七、出國考察研究觀摩暨出入境案件之核辦事項。 十八、本室文件之撰擬登記事項及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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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