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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本分局得在重要產地或港口設立辦事處辦理有關報驗檢驗 (疫) 事項其所 需人員由本分局編制員額內調配並受有關課室之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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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