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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副分局長權責如左: 一、襄助分局長對各課室推行業務之督導事項。 二、分局長指定之代行事項。 三、分局施政計畫工作報告及重要措施之參與事項。 四、分局長差假時代行局務事項。 五、會議之參加 (主持) 及代表分局長出席事項。 六、分局長交議交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重要公務之襄贊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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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