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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 第26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26條
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下列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 (或建議) 三段式加以活 用。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四、公文內容應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詞要堅定。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六、儘量利用電話紀錄方式處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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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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