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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38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呈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出納人員 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第三聯上加蓋與原始憑證 相同之印章,並由第六課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 」之印戳後,填制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 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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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