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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第三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其職掌如左: 一、化工、紡織及礦產之產製品檢驗事項。 二、化工、紡織及礦產品委託試驗事項。 三、化工、紡織及礦產產品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廠商登記檢驗暨管理事項。 四、化工、紡織及礦產品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派員臨場檢驗事項。 五、化工、紡織及礦產檢驗 (試驗) 標準及方法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化工、紡織及礦產品檢驗 (試驗) 資料之蒐集整理及建議事項。 七、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八、檢驗 (試驗) 儀器之籌劃領用與管理維護事項。 九、化工、紡織及礦產品申請品管分等資料之審核與品質管制調查事項。 十、化工、紡織及礦產品品管分等工廠之品質管制作業之輔導事項。 十一、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公文撰擬收發登記及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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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