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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8條

第五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其職掌如左: 一、報驗案件之受理審查登記及接受委託試驗事項。 二、商品檢驗合格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之核發事項。 三、各項申請書、檢驗結果紀錄及單照證書之裝訂保管事項。 四、檢驗費及委託試驗費之核算及填單催繳事項。 五、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港口檢驗場之管理事項。 七、檢驗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八、報驗發證收費等有關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建議事項。 九、法人團體委託代施試驗事項。 十、檢驗費及委託試驗費有關費率資料之調配蒐集整理及建議事項。 十一、檢驗樣品管理事項。 十二、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本課主管工作計畫報告公文等撰擬收發登記及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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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