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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為應產地檢驗業務之需要,本分局得設置嘉義,斗六辦事處。主任各一人 (技正兼) 承分局長之命辦理各該地區有關報驗及檢驗事項。其所需人員 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並受有關課室之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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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