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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 次月三日前送請主管核評,以作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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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