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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課、室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陳分局長核准後送第六課 購置,如屬大宗其金額在稽核限額 1/6 以上未滿 1/3 者由第六課請分 局指派監辦人員會同招商三家以上比價後採購,其餘悉依上級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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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