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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7條

第四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內外銷機械、電器及電子產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專案案件處理及檢驗事項。 三、關於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事項。 四、關於機械、電器及電子產品品質檢驗及外觀檢查、不合格品之處理事 項。 五、關於有關工廠之品質管制調查、追查、產品抽驗及技術輔導事項。 六、關於分等檢驗工廠檢驗紀錄表之審核抽查及缺點輔導改進事項。 七、關於機械、電器及電子產品檢驗與品質管制廠商諮詢答復事項。 八、關於各類機械、電器及電子產品檢 (試) 驗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 分析事項。 九、關於機械、電器及電子產品檢 (試) 驗技術、法規、標準之研究、與 建議改進事項。 十、關於機械、電器及電子產品檢 (試) 驗器材之籌劃、添置、維護與保 管事項。 十一、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表與文書等處理暨分局長臨時交辦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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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