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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配合蘇澳港及五堵地區進 (出) 口商品檢驗 (疫) 業務需要,本分局設蘇 澳及五堵辦事處,各設主任一人 (由技正兼) 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 及檢驗 (疫) 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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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