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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34條

各課、室收發人員應根據現用五聯公文登記表之使用方法認真查催;另由 分局長指定專人切實辦理公文查詢,以免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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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