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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31條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 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送、航掛等方式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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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