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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秘書職責如左: 一、關於綜核文稿事項。 二、關於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或審議事項。 三、關於課室間業務之連繫協調事項。 四、關於文電及機密文件之撰擬及文書改革計畫之推行事項。 五、關於本分局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之洽詢彙編事項。 六、關於業務上重大案件向分局長提報事項。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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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