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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專員、技正、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等各承主管之命辦理「職 位說明書」所載各項公務,並就其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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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