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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38條

收發人員應於公文完成繕校、審查附件、印章、掛號、登記、繕寫信封後 ,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送、航掛等方式寄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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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