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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0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件之前案,以 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間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 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時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者,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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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