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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本分局印信保管,由分局長指定監印人負責,不使用時應鎖於保險箱內, 如有遺失誤用情事,均由監印人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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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