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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64條

本分局得依業務需要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組織簡則另訂,並報奉上級 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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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