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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28條

本局公文收發,應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各該收發 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 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基層單位送文、送會、移交、呈核 (判) 、交繕、送 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 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考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局收發文簿之用, 戊表為檔案總表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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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