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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30條

基層收發登記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登記員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分別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記表登記後,應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次放入收文盒中,並將 甲、丙表附於來文上送室承辦員在甲表簽收後收回。 三、基層單位移文或送會時,登記員應於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之 次一行,填明移往送會單位之名,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文月日時,甲 、丙表隨文移送,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退還。 四、創稿文件,得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使用公文登記表登記。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於原承辦員欄之次一行 ,填入重交月日時後「承辦員」簽名,並於甲表「備考」欄,註明提 辦或重辦月日時後按規定手續送承辦員辦理。 六、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七、彙辦文件,應以主案之甲、乙表為主,其他各案之甲、乙表應按先後 次序附主案甲、乙表之後。 八、存查案件,應於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於「處理內 容」欄內註一「存」字,送檔案室點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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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