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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32條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 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遞、航掛等方法寄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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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