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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配合高雄國際機場及港口進出口商品檢驗 (疫) 業務需要,本分局設立高 雄國際機場檢疫站及高雄港第二港口辦事處,各設主任一人 (由技正兼) 兼分局長之命辦理各該站,處有關報驗及檢驗 (疫) 事項,機場檢疫站併 負責燻蒸室設施管理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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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