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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28條

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四聯,均由總收發複 寫為表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文各 項進程,以代替各單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核 (判) 交繕、送位檔 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為 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核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分局收發文簿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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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