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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 第33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33條
各課、室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 ,以及來文定有簽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 期之規定辦理: 一、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內者可由課室、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者,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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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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