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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7條

各課、室站辦事處所借 (領) 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 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損壞單」洽第六課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 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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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