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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規範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之組織、任務及業務範圍,旨在有效推動地質調查、礦業管理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6-07・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業務,特設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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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礦業、土石業相關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督導及管理。 二、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及地質災害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三、地質調查應用於國土規劃、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災害防治與環境保育之策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地質敏感區調查、公告與應用之策劃、執行、推動、協調及督導。 五、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管理、調查與鑑定及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 六、全國地質、礦產土石資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推廣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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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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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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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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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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