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第4條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4條

為協助受影響產業、事業紓困、振興,主管機關得推動下列措施: 一、資金紓困。 二、產業升級。 三、數位轉型。 四、消費促進。 五、環境優化。 六、出口拓銷及會展相關產業提振。 七、人才培訓。 八、水、電費減免、延長繳款期限或分期繳款。 九、其他紓困振興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