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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第6條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6條
受影響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得申請展延本金償還期限;原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其展延期間第一年之保證手續費免予計收。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之前項貸款,主管機關得補貼金融機構辦理利息減免。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二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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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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