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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發展補助辦法 第18條

補助款以下列方式,依工作進度分次撥付,但經本局核准者,得一次撥付 : 一、第一次撥付由受補助者提出申請,本局得於簽約後先行撥付。 二、第二期後之撥付進度,應由受補助者檢具前期工作及經費進度報告向 本局申請撥款,再由本局審核撥付。 三、最後一期尾款不得超過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並應按實際支用金額結 算;於工作完成時,由申請人檢附當年度會計報表,經本局認可並驗 收合格後,憑申請人之憑證撥付。 四、各期工作進度及撥付比例,應於補助契約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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