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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36條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6條
管理機構人員請假,除因病不能先行呈核,得事後補報外,餘非經核准, 不能先行離開,否則以曠職論。因病請假在三日以上者,須附健保醫療機 構證明書。 請假或續假未經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未癒或確有不得已原因者外, 均以曠職論。 請假事由,如發現有虛偽情事,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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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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