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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9條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功一次: 一、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發明提有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免遭嚴重損 害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忠職守,完成任務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使本機構免於或顯著減少損失者。 前列情事特優者,得一次記二大功,並依照年終考核考列甲等標準給與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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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