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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1條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 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者。 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者。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本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者。 五、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前列情事嚴重者,得予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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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