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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72條

聘用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離職者,僅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領取自提及公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一、因管理機構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 二、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聘用人員任職十五年以上,自願離職或聘用契約屆滿而本局不予續約者, 得領取自提及公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得領 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一、經本局予以停職尚未復職而離職。 二、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四項、第六十二條或第六 十三條考列丁等解聘情形之一。 三、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本局解聘。 四、其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行為,經本局認定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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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