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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11條

區管理處與環保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指導監督所屬人員 ;其必要時得置副執行長一人,襄理機構業務;其所需人員就本局員額內 派充派兼或由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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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