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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16條

工業區管理機構所需經費,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編製概算,送本局彙核 編列預算,於完成法定程序後撥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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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