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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4條

第 七 章 附則
退休、撫卹及資遣等所需費用,應於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中編列,預算不足支應者,准予覈實列支,其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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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3條各機構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提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成立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第3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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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