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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5條

各機構應建立以職位分類為基礎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及總經理外, 應按職位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歸級列等。其辦法由本部訂定,報請 行政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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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