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第11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1條

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免職或除名(解僱)者外,曾記大功未受其他處分者,其年度考核應考列乙等以上;曾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抵銷者,其年度考核應不得列為乙等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