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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1條

各機構新進人員之敘薪及晉薪,由各機構自行訂定。除另有規定外,應自各等之第一級起薪。 依第六條第二項進用之新進派用人員,各機構得依市場薪資狀況以較低職等起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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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