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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各機構職位之歸級列等,除副總經理由本部核定外,其餘職位由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但新設立之事業機構,初次辦理職位歸級者,應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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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